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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二)入会1年以上,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心协会发展

    (三)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公益事业;

    (五)能够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认真履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或修订协会重要制度性文件;

    (二)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三)会员代表大会赋予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需成立推选委员会,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30%,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省级行业协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代表。其他会员代表名额按地域和行业类别进行分配,可由协会各分支机构、省级水利行业组织等推荐。

    第八条 推选委员会将通过审查后的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会员代表在履职期限内,因正当原因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所在会员单位申请,可授权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条 会员代表在履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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