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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产生,根据《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产生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原则,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信用等级、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科学、合理、民主酝酿。

    第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产生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候选人中等额选举产生。

     

    二、理事

    第四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

    第五条  理事候选人为驻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会员代表和其他必要人员。

    第六条  理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来自会员代表单位,应为现任主要负责人;

    3.在行业内或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5.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理事候选人推荐方式:

    1.协会秘书处推荐;

    2.各分支机构推荐;

    3.省级水利行业组织推荐;

    4.会员单位自荐。

    第八条  理事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

    第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当选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第十条  届中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变更理事代表时,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工作单位,理事资格自动丧失,原理事单位可申请变更。

     

    三、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工作小组从理事候选人中提名。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当选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第十五条  届中需要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十六条  单位变更常务理事代表时,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常务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工作单位,常务理事、理事资格自动丧失,原常务理事单位可申请变更。

     

    四、负责人

    第十七条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十八条  负责人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工作小组从常务理事候选人中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九  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当选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  届中需要增补或罢免负责人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工作单位,负责人资格及常务理事、理事资格自动丧失,原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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