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产生,根据《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产生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原则,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信用等级、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科学、合理、民主酝酿。
第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产生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候选人中等额选举产生。
二、理事
第四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
第五条 理事候选人为驻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会员代表和其他必要人员。
第六条 理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来自会员代表单位,应为现任主要负责人;
3.在行业内或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5.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理事候选人推荐方式:
1.协会秘书处推荐;
2.各分支机构推荐;
3.省级水利行业组织推荐;
4.会员单位自荐。
第八条 理事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
第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当选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第十条 届中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变更理事代表时,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工作单位,理事资格自动丧失,原理事单位可申请变更。
三、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工作小组从理事候选人中提名。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当选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第十五条 届中需要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十六条 单位变更常务理事代表时,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常务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工作单位,常务理事、理事资格自动丧失,原常务理事单位可申请变更。
四、负责人
第十七条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十八条 负责人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工作小组从常务理事候选人中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当选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条 届中需要增补或罢免负责人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工作单位,负责人资格及常务理事、理事资格自动丧失,原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2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